問題詳情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在下列何種情形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A)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者
(B)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C)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2日者
(D)勞工未告知懷孕之事實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0986
統計:A(38),B(531),C(42),D(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勞工

用户評論

【用戶】尹泰 - 莫忘初衷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用戶】jill6505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為何D不是?

【用戶】I will show 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樓上請看27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