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下列法律效果何者錯誤?
(A)未經復權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
(B)任用後始發生者,應予免職
(C)已移送懲戒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D)已移送懲戒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38
統計:A(35),B(128),C(1101),D(420),E(0)

用户評論

fangda199112】評論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

王鐘仁】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免議之判決)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Snufkin. J】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第1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第7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第2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