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da199112】評論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
【王鐘仁】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免議之判決)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Snufkin. J】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第1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第7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第2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