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inro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一. 文書的定義: 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 包含1. 機關與機關往來之公文書2. 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3. 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4. 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故不只公務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也屬之(B):(C)1.「主旨」: 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2.「說明」: 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 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名稱。 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3.「辦法」: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
【用戶】William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 公文為醒眉目,段名上須冠數字,如有必要,各段可分項條列,且每一項次應冠以數字應改為(D)公文為醒眉目,段名上不須冠數字,如有必要,各段可分項條列,且每一項次應冠以數字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何者有誤?(A) 公文為與公務有關之文書,故發文者與受文者務求兩方均是政府機關或法人團體 (B) 現行公文結構,一段均採用三段式,三段段名中,除「主旨」段外,其餘二段均可因公式內容而自擬適當段名 (C) 公文能一段完成者,勿硬性分割為二段或三段 (D) 公文為醒眉目,段名上須冠數字,如有必要,各段可分項條列,且每一項次應冠以數字 修改成為何者有誤?(A) 公文為與公務有關之文書,故發文者與受文者務求兩方均是政府機關或法人團體 (B) 現行公文結構,一段均採用三段式,三段段名中,除「主旨」段外,其餘二段均可因公式內容而自擬適當段名 (C) 公文能一段完成者,勿硬性分割為二段或三段 (D) 公文為醒眉目,段名上不須冠數字,如有必要,各段可分項條列,且每一項次應冠以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