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品】評論
第三十六條(第一讀會之程序) 第一讀會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行之,如全案內容有宣讀之必要者,得指定會務人員為之。 議案於宣讀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經大會討論決議得逕付二讀或撤銷之。 第三十七條(第二讀會之程序) 第二讀會,對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會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第二讀會,應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作廣泛討論,並得經出席議員提議過半數之決議, 將全案重付原委員會或另行指定委員組織委員會重行審查或撤銷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
【Lina Rain L】評論
A一讀會B二讀會D三讀會
【ting su】評論
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http://www.tcc.gov.tw/cp.aspx?n=D49FB8C95D3D9604第三十九條 (第一讀會)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名稱或標題宣付朗讀行之。 議案於宣讀名稱或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經大會議決,得逕付二讀或撤銷之。
【fofx】評論
(A)二讀會後,無異議即交由委員會審查一讀會後,無異議即交由委員會審查(B)三讀會之審議係由議員逐條宣讀、逐條表決二讀會之審議係由議員逐條宣讀、逐條表決(C)一讀會後,即由各委員會審查(D)一讀會僅宣讀標題,並做法案內容之文字修正三讀會僅宣讀標題,並做法案內容之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