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有關生育給付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 30 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B)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 30 日
(C)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D)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80184
統計:A(76),B(165),C(46),D(114),E(0)

用户評論

】評論

為何停止適用的法條還要考?

笨蛋】評論

有一題童工的也是根本就刪除了還考

Max】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二條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一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二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三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第七六條之一本條例.....第三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