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評論
為何停止適用的法條還要考?
【笨蛋】評論
有一題童工的也是根本就刪除了還考
【Max】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二條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一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二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三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第七六條之一本條例.....第三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