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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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25
統計:A(55),B(74),C(2613),D(17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第 255 條、第 377 條第 379 條第 266 條第 267 條

用户評論

【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刑訴§264(起訴之程式)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C)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按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時為避免法官先入為主,暫不將卷宗證物移送於法院,只將起訴書送交於法院 X刑事訴訟法 第264條 (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二節起訴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V刑事訴訟法 第260條 (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再行起訴)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20條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事由)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