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Si】評論
法規名稱: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5 條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喵】評論
請問,這是事務管理手冊的範圍嗎?謝謝
【張安駖】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