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下列有關遷徙自由與人身自由權保障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已逾停留或居留期限,得不待其申辯,逕行強制出境
(B)外國人入境本國,因非本國國民,不受我國憲法遷徙自由與人身自由權之保障
(C)「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暫予收容之規定,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
(D)暫予收容之規定應有合理之期間限制,與比例原則有關
(E)暫予收容應給予司法救濟之機會,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關

參考答案

答案:C,D,E
難度:困難0.37931
統計:A(38),B(19),C(125),D(171),E(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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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10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該條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為文字修正)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外,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即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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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10一、兩岸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對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得逕行強制出境、同條第 2 項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均違憲。理由:(一)經合法許可入境之大陸人民,其遷徙自由應受保障;如強制出境,應踐行正當程序。(二)第 18 條第 1 項逕行強制出境未予合法入境之大陸人民申辯機會,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三)同條第 2 項之暫予收容: 1.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之意旨,亦未明定收容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2. 為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未予即時司法救濟之機會;3. 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人身自由保障意旨;4.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過度剝奪人身自由之虞,與憲法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意旨,均有違背。二、暫予收容屬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強制出境辦法第 5 條規定其事由卻未經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亦應至遲於屆 2 年時失效。~高點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