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EP FIGHTING】評論
公部門營造物(公立醫院、學校、圖書館等):
【莊詠翔】評論
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蕾夢】評論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發文字號:消署預字第0960500439號發文日期:96/07/16相關法條:消防法第2條(96/01/03)要 旨:有關領有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合法場所、未領有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非法場所、公寓大廈、私立學校、私立醫院、公部門營造物及連鎖店等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樣態全文內容: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樣態 96 年 7 月 16 日壹、消防法第二條規定:「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則管理權人可能為建築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其認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有權未區分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為所有人,有租賃或借貸關係時,為承租人或使用人。二、區分所有權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