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M5.0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儲存六類物品之建築物(以下簡稱儲存倉庫)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依下表規定。─────────┬────────────────────┐│ │ 保留空地寬度 ││ 區分 ├─────────┬──────────┤│ │建築物之牆壁、柱及│建築物之牆壁、柱或地││ │地板為防火構造者 │板為非防火構造者 │├─────────┼─────────┼──────────┤│未達管制量五倍者 │ │零點五公尺以上 │├─────────┼─────────┼──────────┤│達管制...
【用戶】鳳凰火-消防考生請加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1 條六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除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外,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準用第十三條規定。二、儲存六類物品之建築物(以下簡稱儲存倉庫)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依下表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儲存量超過管制量二十倍之室內儲存場所,與設在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儲存場所間之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至規定寬度之三分之一,最小以三公尺為限。(二)同一建築基地內,設置二個以上相鄰儲存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