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elbourne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A)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B)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前項(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C)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5條規定,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D)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