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民訴法§32: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Angellai Lai】評論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所以債務人應該也是
【金榜題名】評論
民事訴訟法§32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一)依§32⑦文義之反面推論,(A)之所述無庸自行迴避。(二)依§32⑤規定(B)之所述應自行迴避。(三)依§32④規定(C)之所述應自行迴避。(四)依§32①規定(D)之所述應自行迴避。
【Vita】評論
有參與過前審才要迴避絕不是更審!!!!!!前審前審 錯一個字都不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