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i】評論
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3 條 第3項保險業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以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受託機構出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信託決算書。二、受託機構出具之營運狀況基本資料之彙整摘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