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B)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5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B)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5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5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B)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B)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5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B)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5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B)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5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B)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5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5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B)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B)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5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B)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5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B)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5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B)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5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B)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5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5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B)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B)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5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B)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5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250若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於_______ 應比照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責任準備金規範之附保證利率的萬能保險責任準備金計算方式計提。(A)其他非利率保證期間(B)年金累積期間(C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第6條 第二項若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內附有保證利率者(如提供宣告利率有最低保證利率者(含宣告利率不得為負者)或宣告利率適用期間超過 1  年者),於利率保證期間內應比照人身保 險業就其經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之附保證利率的萬能保險責任準備金計算方式計提,其他非利率保證期間,則依前項方式計提責任準備金。

【評論主題】249保險業制定整體性投資政策時須考量下列哪些項目後定之,並報經董事會通過:A 資產與負債關係 B 風險承受程度 C 資產報酬要求 D 流動性與清償能力(A)BCD(B)ACD(C)ABD(D)ABC

【評論內容】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第7條 

訂立前條(保險業制定整體性)投資政策時需考量資產與負債關係、風險承受程度、長期風險報酬要求、流動性與清償能力及責任投資原則後訂之,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評論主題】248訂立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A)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B)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3條

訂立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外幣幣別。但不得約定新臺幣與外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變換。前項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保險人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但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於其他外幣保險契約所定生存保險金應給付日當日,以該生存保險金,抵繳相同幣別外幣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且該生存保險金之受益人,與所抵繳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同一人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47保險業應於年度終了後幾個月內,檢具以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受託機構出具之信託決算書及營運狀況基本資料之彙整摘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A)4 個月(B)6 個月(C)3 個月 (D)2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3 條 第3項保險業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以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受託機構出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信託決算書。二、受託機構出具之營運狀況基本資料之彙整摘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

【評論主題】243下列哪些契約不得與以美元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A 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B 歐元收付之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C 新臺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契約 D 以上皆可 (A)ABC(B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3條

訂立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外幣幣別。但不得約定新臺幣與外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變換。前項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保險人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但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於其他外幣保險契約所定生存保險金應給付日當日,以該生存保險金,抵繳相同幣別外幣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且該生存保險金之受益人,與所抵繳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同一人者,不在此限。

第6條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評論主題】229若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內附有保證利率者,於利率保證期間內應比照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______業務應提存之各種責任準備金規範之附保證利率的萬能保險責任準備金計算方式計提。(A)不分紅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第6條 第二項若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內附有保證利率者(如提供宣告利率有最低保證利率者(含宣告利率不得為負者)或宣告利率適用期間超過 1  年者),於利率保證期間內應比照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之附保證利率的萬能保險責任準備金計算方式計提,其他非利率保證期間,則依前項方式計提責任準備金。

【評論主題】241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A)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B)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於新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3條

訂立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外幣幣別。但不得約定新臺幣與外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變換。前項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保險人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但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於其他外幣保險契約所定生存保險金應給付日當日,以該生存保險金,抵繳相同幣別外幣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且該生存保險金之受益人,與所抵繳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同一人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39下列哪些契約不得與以歐元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A 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B 歐元收付之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C 新臺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契約 D 以上皆可 (A)ABC(B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3條訂立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外幣幣別。但不得約定新臺幣與外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變換。前項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保險人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但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於其他外幣保險契約所定生存保險金應給付日當日,以該生存保險金,抵繳相同幣別外幣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且該生存保險金之受益人,與所抵繳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同一人者,不在此限。第6條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評論主題】238人身保險業送審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時,除應依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並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 A 保險費收取方式 B 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 C 匯率風險揭露 D 匯款費

【評論內容】

法規: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第7條 第2項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並應於要保書保單條款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

【評論主題】237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保險費的計算基礎為 A 預定死亡率 B 預定利率 C 預定危險發生率 D 預定營業 費用率 (A)ABC (B)ABD (C)BCD (D)ACD

【評論內容】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費係使用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率 等 3 種因素為基礎來計算。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年金保險費係使用預定危險發生率預定利率定附加費用率 等 3 種因素為基礎來計算。

【評論主題】229若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內附有保證利率者,於利率保證期間內應比照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______業務應提存之各種責任準備金規範之附保證利率的萬能保險責任準備金計算方式計提。(A)不分紅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第6條 第二項若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內附有保證利率者(如提供宣告利率有最低保證利率者(含宣告利率不得為負者)或宣告利率適用期間超過 1  年者),於利率保證期間內應比照人身保 險業就其經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之附保證利率的萬能保險責任準備金計算方式計提,其他非利率保證期間,則依前項方式計提責任準備金。

【評論主題】209若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內附有保證利率者,於利率保證期間內應比照(A)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準備方式(B)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費率相關規範所定方式(C)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第6條 第二項若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內附有保證利率者(如提供宣告利率有最低保證利率者(含宣告利率不得為負者)或宣告利率適用期間超過 1  年者),於利率保證期間內應比照人身保 險業就其經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之附保證利率的萬能保險責任準備金計算方式計提,其他非利率保證期間,則依前項方式計提責任準備金。

【評論主題】167下列何者不是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A)結構型商品 (B)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C)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D)本國企業發行之外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一、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二、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之債券。三、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四、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發行之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五、本國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及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六、本國企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七、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八、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九、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十、資產證券化商品。十一、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十二、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債權憑證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十三、外國上市企業發行未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私募公司債。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評論主題】163下列何者不是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A)國外不動產(B)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C)衍生性金融商品(D)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外匯存款。二、國外有價證券。三、外幣放款。四、衍生性金融商品。五、國外不動產。六、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七、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項目。

【評論主題】302保險業應對各項資產所產生之各種風險加以辨識、衡量、報告及監控;前項所稱各種風險至少應包括 A 市場風險 B 信用風險 C 流動性風險 D 作業風險E 法律風險 (A)ADE(B)BCD(C)AB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 4 條保險業應對各項資產所產生之各種風險加以辨識、衡量、報告及監控。前項所稱各種風險至少應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及法律風險

【評論主題】286保險業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該事業之各項收入,除預留必要之營運資金外,應於每年結算並經會計師簽證後幾個月內匯回母公司(A)6個月(B)2個月(C)3個月(D)12個月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2 條、第3項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經營,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該事業之業務範圍,以購買、持有、維護、管理、營運或處分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等為限。二、除第一項所列之貸款外,該事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三、該事業之資金用途以下列各目為限:(一)支付經營第一款業務所發生之相關成本及費用。(二)存放於金融機構。四、該事業之各項收入,除預留必要之營運資金外,應於每年結算並經會計師簽證後六個月內匯回母公司。

【評論主題】285下列哪項屬「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 2 點所指之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A 各公司第一張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B 各公司第一張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C 各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2點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新型態保險商品),指國內保險市場尚未有同類型,或有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 第一項所稱其他特殊事項,指保險商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各公司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商品。(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未依示範內容規範辦理。(三)各公司第一張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四)各公司第一張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或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屬新種財務工程。(如結構型商品連結投資標的之計算公式或連結標的之資產為市場上未曾採行者)(五)實物給付項目非屬殯葬服務且保險期間與保險給付期間合計超過十年之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事項情形者。

【評論主題】277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由內部稽核單位_______ 辦理該等保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作業之專案查核。(A) 每半年 (B)按月 (C)每年 (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10條應依前揭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由內部稽核單位每半年辦理該等保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作業之專案查核,上開稽核報告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

【評論主題】272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契約,其責任準備金提存方式,年金累積期間(A)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提存 (B)以平衡準備金制提存 (C)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 條規定提存 (D)以計算公式提存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第6條責任準備金  (一)提存方式:        年金累積期間: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提存。        年金給付期間:        甲型:以平衡準備金制提存。        乙型:以計算公式提存。

【評論主題】148「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B 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之保單為質之外幣放款;C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

【評論內容】(B) 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人身保險之保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詳細法規如下---------------------------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

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三、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四、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五、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為質之外幣放款。

六、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七、辦理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評論主題】146「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保險人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專設帳簿應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 B 專設帳簿之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共同管理 C 專設

【評論內容】(B) 專設帳簿之產, 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共同單獨管理(C) 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保險人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

【評論主題】136保險人應確實建立投資標的發行、保證、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評估機制及分散準則,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訂定相關規定訂定投資標的 A 發行 B 保證 C 保管 D 經理 (A

【評論內容】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13條保險人應確實建立投資標的與該標的發行、保證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評估機制及分散準則,並應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之緊急應變及追償作業程序。

【評論主題】135保險人應確實建立投資標的 A 發行 B 保證 C 保管 D 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評估機制及分散準則,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訂定相關規定(A)AD(B)AB(C)ABC(

【評論內容】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13條保險人應確實建立投資標的與該標的發行、保證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評估機制及分散準則,並應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之緊急應變及追償作業程序。

【評論主題】108 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保險的資金運用決定權不同,非投資型保險之資金運用決定權為(A)壽險公司(B)受益人 (C)要保人 (D)被保險人。

【評論內容】投資型保險之資金運用決定權為「要保人」。非投資型保險之資金運用決定權為 「壽險公司」。

【評論主題】107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不得連結哪些標的 A 新台幣匯率指標 B 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C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D 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A)C(B

【評論內容】《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六條第三項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1.新臺幣匯率指標。      2.新臺幣利率指標,但以新臺幣計價之結構型商品不在此限。      3.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4.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5.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        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各類指數及該指數係        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        臺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      6.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7.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8.股權、利率、匯率、基金、商品、上述相關指數及指數型基金以        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本會核定之證券市        場掛牌交易之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        限。

【評論主題】103有關投資型保險與非投資型保險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 投資型保險產生虧損,大部分或全部由要保人承擔投資風險 B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被保險人不得主張 C 非投資型保險之資金

【評論內容】(B)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 使其他權利。(D) 投資型保險之會計處理依主管機關壽險公司訂之「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評論主題】50「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保險人應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何種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A)主管機關訂定(B)保險人指定(C)要保人指定(D)保險契約所約定

【評論內容】《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保險人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前項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三、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

【評論主題】48「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A)二個月(B)四個月(C)三個月 (D)六個月內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編具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年

【評論內容】《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7條保險人應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造具帳簿,載明該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處理狀況,並定期編製運用狀況報告書。保險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編具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年度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

【評論主題】47「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A)計算專設帳簿之總價值(B)分別計算各保險商品別之價值(C)計算不同投資方針之價

【評論內容】《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6條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計算其每一要保人之保單帳戶價值。

【評論主題】46「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申請,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之;如有收取契約轉換費用者,保 險人應(A)於受理轉換申請時,應事先告知要保人(B

【評論內容】《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3條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得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之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且除因險種、保險期間或保險金額改變所致危險增加之情形外,保險人不得拒絕。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申請,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之;如有收取契約轉換費用者,保險人於受理轉換申請時,應事先告知要保人。《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4條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於前項期間內表示異議而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評論主題】45「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得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之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且除因A險種 B保險期間 C保險金額 D保險給付項目及條件,改

【評論內容】《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3條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得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之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且除因險種、保險期間或保險金額改變所致危險增加之情形外,保險人不得拒絕。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申請,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之;如有收取契約轉換費用者,保險人於受理轉換申請時,應事先告知要保人。

【評論主題】4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應如何分別獨立保管(A)按契約別(B)按投資標的別(C)按保戶別(D)按保險商品別。

【評論內容】《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1條  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應依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按保險商品別分別獨立保管。《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保險人應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保險人與要保人締結第二章所定保險契約時,應提供委任保管契約內容,並依該保管契約內容將第一項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保險人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二項所稱保管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信託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並由該信託業自行保管資產者,準用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評論主題】43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及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台幣給付年金者,須分別經(A)中央銀行(B)金管會 (C)中華民國人壽保

【評論內容】《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保險人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及依前項但書之規定辦理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須分別經中央銀行之許可。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專設帳簿資產,以投資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為限;保險人並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方式,且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二、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於其他外幣保險契約所定生存保險金應給付日當日,以該生存保險金,抵繳相同幣別外幣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且該生存保險金之受益人,與所抵繳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同一人。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結匯事宜應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42下列有關保險法第 123 條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未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B)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要保人不得請求扣押 (C)投資型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123條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評論主題】41依保險法第 123 條規定,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定約時之(A)保險費率比例(B)責任準備金利率(C)宣告利率(D)預定利率 計算之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123條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評論主題】40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不得涉有下列情事:連結或運用於 A、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私募方式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B、其他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C、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交

【評論內容】《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5條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不得涉有下列情事:連結或運用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私募方式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其他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連結或運用於國外指數型基金者,其追蹤指數逾越主管機關公告保險業投資國外指數型基金之追蹤指數範圍,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連結或運用於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規定保險人之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結構型商品。

【評論主題】27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其到期保本率至少為原計價貨幣本金(或其等值)之多少,且不得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及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擇權(A)百分之八十(B)百分之一百 (C)百分之九十(

【評論內容】

不得贖回=封閉式結構型商品=100%保本

開放式結構型商品之動態保本率須達計價貨幣本金之80%以上。

詳細內容可參閱「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8條。

【評論主題】39「投資保險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有關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募集之境外基金 B 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C 為結構

【評論內容】

「投資保險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或結構型債券。

【評論主題】38「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為外國有價證券者,以下列那些為限:A 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公司債 B

【評論內容】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

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為外國有價證券,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二、外國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三、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公司債。

四、境外基金。

五、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

【評論主題】37「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那些為限 A 台灣存託憑證 B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評論內容】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

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公債、國庫券。

三、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四、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

五、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七、台灣存託憑證。

八、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九、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十、外國有價證券。

十一、證券相關商品。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的

【評論主題】36「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哪些為限:A、台灣存託憑證 B、證券相關商品 C、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 D、衍

【評論內容】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

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公債、國庫券。

三、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四、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

五、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七、台灣存託憑證。

八、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九、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十、外國有價證券。

十一、證券相關商品。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的。

【評論主題】35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 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除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約定委任保險人 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外,以下列哪些為限:A 金融債

【評論內容】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除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約定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外,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境外基金。

四、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五、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六、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七、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八、金融債券。

九、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或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公司債。

十、結構型商品。

十一、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

【評論主題】3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除 A 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B用於支應該轉入專設帳簿保單之正常運作

【評論內容】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

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或用於支應該轉入專設帳簿保單之正常運作。

二、為保險成本或第三條訂定之各項費用必要之轉出。

三、為維護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但書各款情形,除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標的資產為移轉外,應以現金移轉為之。

【評論主題】33「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方式或標的之變更, 須依(A)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行之(B)依法令規定及保險契約之約定行之(C)依主管機關規定行之(D)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行之。

【評論內容】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方式或標的之變更,須依法令規定及保險契約之約定行之。

【評論主題】32「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A)交由信託業保管(B)交由保管機構保管(C)自行保管(D)交由保管機構保管或自行保管 ,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

【評論內容】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 2 項:

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評論主題】3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依規定運用專設帳簿之資產進行投資及交易,應作成書面記錄,並於何時提出檢討報告,並應依法建檔 保存(A)每半年(B)按月(C)按週(D)按季。

【評論內容】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 2 項: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運用專設帳簿之資產進行投資及交易,應作成書面紀錄,按月提出檢討報告,並應依法建檔保存。

【評論主題】30保險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時,不得有哪些情事:A、將專設帳簿之資產出售予他人 B、提供專設帳簿之資產做為擔保之用 C、將專設帳簿之資產借予他人

【評論內容】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

保險人依第一項規定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提供專設帳簿之資產做為擔保之用。

二、將專設帳簿之資產借予他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從事法令禁止投資之項目。

【評論主題】29「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保險人得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者,該管理事業之選任,應依保險人內部所訂之委外代為資金

【評論內容】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

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

一、保險人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但涉及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者,應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二、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保險人得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者,該管理事業之選任,應依保險人內部所訂之委外代為資金管理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保險人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管理事業,管理事業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評論主題】28「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方式,保險人應指派具有 A、金融 B、證券 C、保險 D、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A)

【評論內容】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

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

一、保險人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但涉及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者,應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二、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保險人得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者,該管理事業之選任,應依保險人內部所訂之委外代為資金管理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保險人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管理事業,管理事業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評論主題】26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商品,如連結衍生性商品並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涉及之範圍,何者正確 A 本國貨幣市場之股價指標及利率指標B 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者

【評論內容】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5條:

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連結衍生性商品並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涉及下列範圍:

一、本國貨幣市場之新臺幣利率指標及匯率指標。

二、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者。

【評論主題】25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連結衍生性商品並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涉及下列範圍(A)匯率指標 (B)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者 (C)利率指數

【評論內容】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5條:

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連結衍生性商品並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涉及下列範圍:

一、本國貨幣市場之新臺幣利率指標及匯率指標。

二、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者。

【評論主題】24再保險業者得申請辦理「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之哪項外匯業務?(A)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B)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C)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業務(D)以外幣

【評論內容】

看題目中的提示:再保險業者得申請辦理「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之哪項 外匯業務?

(B)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詳細法規如下---------------------------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

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三、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四、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五、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為質之外幣放款。

六、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七、辦理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評論主題】23辦理人身保險外幣保單再保險業務,(A)保險人與受益人(B)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C)保險人與要保人(D)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應約定再保費及再保賠款等相關款項收付之外幣幣別,不得以新臺幣收付,亦不得約定新

【評論內容】

中央銀行於98年6月6日核准德商科隆再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人身保險外幣保單再保險業務。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應約定再保費及再保賠款等相關款項收付之外幣幣別,不得以新臺幣收付,亦不得約定新臺幣與外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變換。

【評論主題】22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1 條規定,保險業符合下列哪些規定者,得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不逾越保險法第 146條之4第 2項所定最高額度內,依彈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A 經主管

【評論內容】

(B)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 "投資 型人身保險業務 。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1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不逾越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最高額度內,依彈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簡稱該業務)。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三、經營該業務依本法相關規定提列之各種準備金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收付外幣同一幣別之本辦法所定資金運用項目。

前項所稱彈性調整公式為國外投資額度=依前條第四項核定之國外投資總額x(1+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

保險業擬依第一項規定計算國外投資額度者,應於事前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或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三、所屬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投資機構對於整體資產負債配置對稱性之具體評估意見。

四、含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及相關作業規範說明之完整投資手冊。

五、該業務之經營現況說明。

六、經營該業務依本法相關規定提列之各種準備金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收付外幣同一幣別之本辦法所定資金運用項目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七、最近一年董事會逐次追蹤檢討國外投資配置、績效、策略、風險承受程度及整體風險管理政策與制度之說明證明文件。

八、各種準備金之提列情形及適足性說明。

九、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十、其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報之文件。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依第一項規定計算國外投資額度者,其經營該業務依本法相關規定提列之各種準備金有未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收付外幣同一幣別之本辦法所定資金運用項目情事者,應訂定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之調整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未依調整計畫完成調整或於本會核准依第一項規定計算國外投資額度後發生前項應報送調整計畫情事累計超過二次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一項國外投資額度之核准。

 

依「保險法」第146-2條、第2項: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評論主題】10依「保險法」第 123 條第 2 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A)保險人(B)受益人(C)被保險人(D)要保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評論內容】

依「保險法」第 123 條: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