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i】評論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六條第三項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1.新臺幣匯率指標。 2.新臺幣利率指標,但以新臺幣計價之結構型商品不在此限。 3.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4.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5.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 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各類指數及該指數係 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 臺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 6.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7.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8.股權、利率、匯率、基金、商品、上述相關指數及指數型基金以 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本會核定之證券市 場掛牌交易之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