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i】評論
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7 條
【蟲不易】評論
依照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第17條規定,保險業以下狀況不能投資「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基礎建設基金及商品基金」:1、資金運用有異常,近一年因資金運用受裁罰。2、資本適足率不足,資本適足率未達250,但資本適足率達200以上且近一年信評達AA,不在此限。3、風險管理有問題,董事會未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