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方式,保險人應指派具有 A、金融 B、證券 C、保險 D、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
(A)ABD
(B)ACD
(C)ABC
(D)BCD。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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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i】評論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一、保險人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但涉及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者,應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二、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保險人得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者,該管理事業之選任,應依保險人內部所訂之委外代為資金管理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保險人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管理事業,管理事業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