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i】評論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為外國有價證券,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二、外國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三、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公司債。四、境外基金。五、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