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i】評論
法規名稱: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3條訂立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外幣幣別。但不得約定新臺幣與外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變換。前項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保險人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但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於其他外幣保險契約所定生存保險金應給付日當日,以該生存保險金,抵繳相同幣別外幣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且該生存保險金之受益人,與所抵繳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同一人者,不在此限。第6條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