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i】評論
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2 條、第3項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經營,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該事業之業務範圍,以購買、持有、維護、管理、營運或處分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等為限。二、除第一項所列之貸款外,該事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三、該事業之資金用途以下列各目為限:(一)支付經營第一款業務所發生之相關成本及費用。(二)存放於金融機構。四、該事業之各項收入,除預留必要之營運資金外,應於每年結算並經會計師簽證後六個月內匯回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