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簽」之撰擬要領,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段式辦理
(B)「說明」段不提擬辦意見
(C)「主旨」不分項,1段完成
(D)「主旨」為「簽」之重點所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
統計:A(2),B(3),C(3),D(2),E(0)
用户評論
【張純嘉】評論
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段不提擬辦意見,「 擬辦」段不重複「說明」
【go】評論
「辦法」: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n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n求」、「擬辦」、「公告事項」、「核示事項」等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