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00 號解釋,私有土地供作既成道路使用者,可能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下列何者非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具備之要件:
(A)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B)於通行之初,無論土地所有權人有無阻止情事均可能成立
(C)須經歷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D)若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即不可成立<背面有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283
統計:A(61),B(1814),C(100),D(910),E(0)

用户評論

【用戶】QQ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用戶】蘇同學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並無阻止之情事!!!!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所認定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 (A)該道路係為方便不特定公眾通行之省時 (B)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C)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D)非屬依法應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答案A來自 愛作夢的平凡人 解答~感恩~A 一定要那條路是通行所必要(唯一聯絡之路),不是只因為比較近或比較省時(還有其他條較遠的路可以走)。D 一定要"非依法規規定"而供公眾通行.若法規本規定土地所有人必須把該土地奉獻出來供大家當道路使用,就不是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這種道路不是釋400的解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