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評論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蘇同學】評論
並無阻止之情事!!!!
【盧妍蓁】評論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所認定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 (A)該道路係為方便不特定公眾通行之省時 (B)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C)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D)非屬依法應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答案A來自 愛作夢的平凡人 解答~感恩~A 一定要那條路是通行所必要(唯一聯絡之路),不是只因為比較近或比較省時(還有其他條較遠的路可以走)。D 一定要"非依法規規定"而供公眾通行.若法規本規定土地所有人必須把該土地奉獻出來供大家當道路使用,就不是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這種道路不是釋400的解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