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下列有關督導者與受督導者責任的敘述,何者最為適切?
(A)督導者要為受督導者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
(B)督導者要為受督導者的行為承擔直接責任(direct liability)
(C)受督導者要為當事人承擔最後的法律責任
(D)受督導者要為不當治療行為承擔最後的法律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5102
統計:A(74),B(4),C(1),D(13),E(0)
用户評論
【索尼雅】評論
對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督導對當事人負有直接與連帶的法律責任。直接法律責任:當傷害的造成是因督導者的錯誤行動或 疏忽而導致,例如給予受督導者不當的 建議,因而導致當事人的傷害。連帶法律責任:即長官應對下屬務範圍內之行為負責, 其源自契約法的精神,即受督導者對受 其督導的諮商師所服務當事人之福祉有 其終極的法律責任。web.ntnu.edu.tw/~lantien/old/ethics/helpingch13.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