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下列何者不是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
(A)總滿分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
(B)總評分合格者之第1名即為最有利標。
(C)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D)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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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u】評論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二、總滿分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   三、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