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曾凱琳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18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發生故障超過二十四小 時,應將無法處理之廢(污)水,妥善貯存,不得排放;修復時間超過三 十日者,應暫時停止產生廢(污)水。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記錄前項故障時間、設施名稱、發生原因、廢( 污)水產生量及其收集情形、修復方法及進度,並保存三年,以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