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ack Fa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1)原則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可以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其可能出現在同一法律不同條文中,亦可能出現在同一條文中,例如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第六條即為第七條的原則法。又如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前段規定即為但書規定的原則法。 (2)例外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不可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此同樣可能出現在同一法律不同條文中,亦可能出現在同一條文中,例如民法第七條即為第六條的例外法,又如民法第二十六條但書規定即為前段規定的例外法。參考資料
【用戶】艾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第57條規定:「Ⅰ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 ... 第三審及提起再審之事由,形成我國判例制度具備法律上拘束力之現狀。」只有最高法院的裁判才有可能形成判例,進而具備法律上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