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relva1005】評論
(B)第10條,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C)第6條,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 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 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 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 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 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