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us】評論
刑訴第2條 當事人 謂檢察官 自訴人 被告刑訴344條 當事人 對下級法院判決不服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刑訴345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與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 刑訴346條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但書: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刑訴347條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結論 告訴人無 上訴權~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告訴人並非原告,只有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才能不滿法院判決而上訴。
【snoopy75smb】評論
(A)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上訴(O;當事人有上訴權)(B)告訴人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X;審判中告訴人無權上訴)(C)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上訴(O;法代與辯護人有代理上訴權))(D)被告之配偶為被告之利益上訴(O;配偶有獨立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