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下列何者應負責設置協議組織?
(A) 業主。
(B) 原事業單位。
(C) 承攬人。
(D) 再承攬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Yeh K Id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1單元 營建、政府採購、品質管理第四篇  職業安全衛生與營造有關法令(P330)第27 條(共同作業應採之必要措施)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施行細則第38 條】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四、對進入局限空間、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五、電氣機具入廠管制。六、作業人員進場管制。七、變更管理。八、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九、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十、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說明:營造工程作業環境、設備潛存極大的危險性,承攬人大多不具有施工安全管理之觀念及認知,因此必須由原事業單位來統合各承攬人、再承攬人等辦理安全衛生管理措施,如每日(如圖1-11)、每週、每月或不定期針對施工管理、管制、連繫與調整及各項施工設備進行協議。

【用戶】Yeh K Id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1單元 營建、政府採購、品質管理第四篇  職業安全衛生與營造有關法令(P330)第27 條(共同作業應採之必要措施)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施行細則第38 條】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四、對進入局限空間、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五、電氣機具入廠管制。六、作業人員進場管制。七、變更管理。八、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九、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十、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說明:營造工程作業環境、設備潛存極大的危險性,承攬人大多不具有施工安全管理之觀念及認知,因此必須由原事業單位來統合各承攬人、再承攬人等辦理安全衛生管理措施,如每日(如圖1-11)、每週、每月或不定期針對施工管理、管制、連繫與調整及各項施工設備進行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