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據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調查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與證據,得製作書面紀錄
(B)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但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C)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D)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1239
統計:A(37),B(1041),C(29),D(23),E(0)

用户評論

【用戶】柚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用戶】zhien3721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第38條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一章  總 則  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第37條(當事人得自行提出證據及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第38條(行政機關調查後得製作書面紀錄)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第39條(行政機關得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