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一章 總 則 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第37條(當事人得自行提出證據及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第38條(行政機關調查後得製作書面紀錄)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第39條(行政機關得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