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想美麗】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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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祥偉】評論
文書處理手冊第78點:各類...
【Cjcai】評論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8點第1款有關一般公文處理時限規定: (一)最速件: 1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 (二)速件:3日。 (三)普通件:6日。 (四)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 ,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五)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30日以上方可辦 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六)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 實需要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