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 Lu】評論
「停止出席院會」已經影響了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爲何不能算是「行政處分」呢?答:議會自律
【spotspot】評論
D屬於立法院議會自律之處份
【derek801204】評論
(A)地方議會之主席命不遵守旁聽規則之民眾離席=行政處分(B)監察院對於漏未申報財產之政務官處以罰鍰=行政處分(C)高等法院駁回律師登錄之申請=行政處分(D)立法院對立法委員予以停止出席院會之處分=議會自律規則
【fuji7463_108初】評論
第 29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n表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前項懲戒,由各該立法機關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戒方式如下:一、口頭道歉。二、書面道歉。三、申誡。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D的處罰是照法規命令的規定 D的處罰有法規命令 , 不可以依照行政人員的行政裁量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