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ack Fa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十四條 原住民因興辦宗教建築設施 得於主管宗教機關核准後 擬具計畫向鄉 鎮 市 區 公所申請 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通過後 核轉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 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 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 期滿後得續約使用 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