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 Hsu】評論
釋字第 295 號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橘子】評論
關於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 會計師可以提行政訴訟,律師不可以。
【Allison Chen】評論
釋字第295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設置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之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無須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依上開說明,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釋字第387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我是小安】評論
1. No.295 財政部 設置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 / 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計師懲戒決議 -VA ,被懲戒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相當於訴願。會計師懲戒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無須再對之提起訴願。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