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主張:乙(住桃園縣)、丙(住新竹縣)、丁(住臺中市)三人,共同於苗栗火車站,毆打甲成重傷等語,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丙、丁應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連帶賠償甲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乙到場抗辯臺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丙、丁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請問:臺中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1151
統計:A(78),B(7),C(38),D(8),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