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因何故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A)時間關係或地點變動
(B)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
(C)市價關係或市場變動
(D)市價關係或地點變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2573
統計:A(13),B(719),C(49),D(6),E(0)

用户評論

【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32 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封面無破損/重量未少/重量少因其性質(不得毀損論)時間/市價變動(不得損失論)

【用戶】legend_devila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32條 不得以毀損論、不得已損失論不得以毀損論1.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2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為其性質比較:第32條第二項不得以損失論1.時間關係2.市價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