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La Chen】評論
答案應是原來的C 第29條(退撫新、舊制之年資計算及給與標準)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規定標準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任職年資逾三十五年者,其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取捨。
【鄭業翰】評論
答案如3F所說為原來的C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