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分別為甲五分之一,乙、丙各五分之二。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題組】⑴甲擅自占有該地三分之一面積使用收益,乙、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2642
統計:A(42),B(602),C(23),D(56),E(0)

用户評論

SUN NI】評論

釋字第 654: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Yumi Wang】評論

不懂,請問理由是?

Go for it!】評論

  受羈押之被告,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影響之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固然因而依法受有限制,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不同(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受羈押被告因與外界隔離,唯有透過與辯護人接見時,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始能確保其防禦權之行使。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亦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該項所稱「監視」,從羈押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規範意旨、整體法律制度體系觀察可知,並非僅止於看守所人員在場監看,尚包括監聽、記錄、錄音等行為在內。且於現行實務運作下,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看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