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ita Lin】評論
1-3未滿:七天3-5未滿:十天5-10未滿:十四天10年以上:每一年加一日
【陳俞霈】評論
修法囉~勞基法38條。半年至1年:3天;1年至2年:7天;2年至3年:10天;3至5年:14天;5至10年,15日;10年以上,每多1年加1日。題目:工作滿11年,應有16天特休,但答案沒這個選項。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0.5~1=3)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1~2=7)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2~3=10)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3~5=14)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5~10=15)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10↑=每年+1至3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