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甲與A 因事結仇,擬買通黑道分子將A 殺害。某日甲持款前往B 宅洽談殺A 之事,因B 甫經管訓完畢,不想再惹事,當場拒絕。甲前往B 宅洽談殺A之事,可能構成教唆殺人未遂罪(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二十九條)教唆犯以有教唆之雙重故意並實施教唆行為為要件。惟教唆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因被教唆人實行犯罪的程度而有不同之判斷,於刑法修正前後有不同結論。本題B 已拒絕甲之請託,足見被教唆人並未實行犯罪行為。倘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施行前之舊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縱然被教唆之未為犯罪行為,但甲仍應以未遂犯論。惟舊法就教唆犯之處罰明顯採取共犯獨立性說,側重行為人之惡性,而有違現代刑法...
【shana78211】評論
那怎樣才算預備犯?
【蘇同學】評論
回樓上預備犯:A懷疑B另結新歡,買菜刀決定殺B
【偷哩力】評論
一堆芭樂法律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