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7 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r123996013】評論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9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育嬰留職停薪的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A)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B)期間不得逾一年 (C)同時撫育子女二人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合併計算 (D)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修改成為29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育嬰留職停薪的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A)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B)期間不得逾一年 (C)同時撫育子女二人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合併計算 (D)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不是小孩】評論
最佳解內容已修正,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