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關於《海岸巡防法》第 5 條有關海巡機關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職權乃是一種行為法的授權
(B)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要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有作用法的授權
(C)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於通商口岸實施船舶適航性檢查
(D)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停泊在通商口岸碼頭的船舶出示船舶文書
(E)為行使本條之職權,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

參考答案

答案:A,B,E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Hansheng】評論

第4 條 (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職權)I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三、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四、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