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i Weng】評論
憲增修2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乃指不受憲法43條,立法院休院期間之限制)釋字543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理由書緊急命令係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於國家不能依現有法制,亦不及依循正常立法程序採取必要對策因應之緊急情況下,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之不得已措施,其適用僅限於處置一定期間或地點發生之緊急事故,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為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並非效力等同憲法。)
【Aimee Kung】評論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在效力上緊急命令相當於法律(真是一錯再錯,這題明明超簡單的TAT)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就記 總統沒有憲法大 就好了...XD
【蔣岳霖】評論
這題有問題耶100年,初考行政法大意給的答案是有時可取代憲法,照這個邏輯至少平等於憲法或高於憲法才可取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