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規定,若有企業經許可僱用在臺灣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此人受僱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A) 3 個月
(B) 6 個月
(C) 12 個月
(D) 15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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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1 條第2項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