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至6個月
(A) 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B)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C)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重傷者
(D)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1791
統計:A(28),B(34),C(207),D(38),E(0)

用户評論

【用戶】excelsior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吊銷(B)吊銷,處30,000~60,000(D)吊銷,處30,000~60,000

【用戶】wanw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6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