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oyce S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現行法條第 311 條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A)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B)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C)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D)
【用戶】Yi Zou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下列關於清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人原則上有期前清償之權利 (B)債務人有一部清償之權利 (C)債務人無分期給付之權利 (D)債務人無緩期清償之權利【100初等考試-人事行政-法學大意】答案B 解析: 民法第318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36 下列債務中,何者可由第三人清償? (A)乙與甲約定,由甲為乙畫像之債務(B)乙在甲家幫傭,乙負有每日為甲打掃三小時之債務 (C)乙向甲借錢,約定甲不得接受第三人清償 (D)乙在甲餐廳用餐,第三人向甲表示代乙付帳■■100年關務人員考試(三等)─法學緒論■■#4617答案D甲偷乙之錢 1 萬元清償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