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37 條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chinesech】評論
是"得不為"不是"必須"或"不得為"0.0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得不為: 可以不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