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何者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
(A)廠商履約期間因機關提前使用目的,採部分驗收,並於部分驗收後將相關之履約保證金部分發還。
(B)機關無法順利取得廠商履約所需土地,通知廠商暫停履約,並暫時發還履約保證金。
(C)公開招標後履約期間因廠商財務困難,作契約變更,增列給付預付款,契約價金不變。
(D)道路工程得標廠商因法定工時縮短,要求延長工期,機關認為部分有理由,同意廠商之部分要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1955
統計:A(3),B(7),C(104),D(6),E(0)

用户評論

魚仔想來想去】評論

第20點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第21點(廠商要求變更契約)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

Gloria Fu】評論

請問b   價金不變 為何不能增加幾付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