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andsad】評論
房屋稅條例(A)第 9 條 各直轄市、縣 (市) (局) 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B)第 10 條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第 11 條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C)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D)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阿汝】評論
是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