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417】評論
稅務行政救濟流程:復查 → 訴願 → 行政訴訟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應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後仍有不服,或對非核定稅捐之一般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對於訴願決定仍不服者,可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救濟程序不服事由提起時效受理單位復查對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稅捐處分不服。1.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2.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原處分機關訴願1.對復查決定不服。2.對稅捐稽徵機關非核定稅捐之一般行政處分不服。應自行政處分或復查決定...